地方新聞中心/花蓮報導
花蓮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下稱實施計畫),並委託所屬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對未具我國國籍之生育婦女(配偶符合發放資格者)申請補助所需相關表單尚乏一致規範,且各戶政事務所受理生育補助申請所要求之應備文件未盡一致,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上開實施計畫,並設計簡便之申請書表,提供便民服務措施。
審計室指出,花蓮縣政府為推展照顧婦女福利工作,辦理花蓮縣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按計畫規範符合補助資格之對象,得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持身分證及印章向辦理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生育補助;得委託他人申請,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10月查核發現,實施計畫中對未具我國國籍之生育婦女(配偶符合發放資格者)申請補助作業,尚無明確載明應備文件及申請方式,俾供民眾一致遵循;且花蓮縣各戶政事務所受理委託他人申請婦女生育補助案件,所要求之應備文件未盡一致,部分為申請表及委託代辦授權書,部分僅須申請表,部分則自行設計委託書併入申請表單等,審計室遂於111年12月函請研議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花蓮縣政府業於112年1月修正實施計畫,並於同年2月於該府112年第3期公報公告,增訂未具我國國籍之生育婦女申請事宜及發放程序,且設計簡便之申請書表並增列授權委託他人代為申辦欄位,供所屬各戶政事務所一致遵循,升級友善簡化便民服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