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榮偉/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所有之既成道路用地移轉予他人要免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下列要件:一、位於都市土地範圍內,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公共設施用地別為道路用地),徵收前移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於申報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二、位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內,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作公共設施道路使用,且使用地編定為交通用地,徵收前移轉,檢附需用土地人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於申報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徵收前移轉上述土地時,應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勾選申請免徵之規定,並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或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符合規定者,才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此項免徵規定並非實質免稅,如土地嗣後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供公共設施使用後再次移轉,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或有其他土地增值稅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鄉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