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榮偉/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其於數年前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但在最近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如果未來需要移轉時,仍然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該局說明,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承受人,在持有土地期間內,曾經被主管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而且未在該機關所訂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是雖然在所訂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但再有第二次未作農業使用的情事時,於再移轉時即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換言之,農地被查獲違規使用有一次限期改善的機會,未來移轉時尚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持續違規未作農用,且被主管機關認定為第二次違規,未來移轉時即使已取得鄉鎮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依法仍應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有農地未作農用經主管機關查獲者,務必依期限恢復作農用,而且特別注意不能再有第二次違規情事發生,以維護您的權益。如尚有土地增值稅其他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