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智明/花蓮報導
花蓮縣政府辦理公有路邊停車及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作業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廠商未依審查核准之經營整備計畫設置路外停車場監視攝影機,影響民眾使用停車場之安全維護品質,經函請研謀改善,已督導廠商依計畫建置完成監視攝影系統並良善運作,落實停車場安全監控及維護。
審計室指出,花蓮縣政府為健全停車管理維護及服務品質,暨因應居民及觀光客停車需求,於111年10月21日簽約,委託廠商經營管理公有路邊停車及路外停車場,其中花蓮市尚志橋、富裕街及商校街等3處路外停車場,於112年2月15日開始營運,履約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4月查核發現,依縣政府111年12月12日審查核准廠商之經營整備計畫,尚志橋、富裕街及商校街等3處停車場,停車格位共計196個,分別規劃設置16、16及8支監視攝影機,合計40支,設置費用48萬元,惟現場實際僅分別設置8、8及4支監視攝影機,合計20支,影響民眾使用停車場之安全維護品質,審計室遂於112年5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督導廠商依計畫建置完成停車場監視攝影機計40支,並於112年5月23日通過功能測試,落實監視系統良善運作,發揮停車場安全品質監控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