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辦理住宿類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規範未臻周延 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地方新聞中心/花蓮報導
花蓮縣政府(下稱縣府)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下稱公安檢查)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府未公告轄內6層以上未達16層住宿類建築物公安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之施行日期,公安檢查規範未臻周延,經函請研議改善,業於112年6月28日公告施行日期,完備公安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

審計室指出,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5條之附表1,有關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規定,建築物H-2類組住宿類(住宅、集合住宅、民宿、小型安養機構、社區式服務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使用項目),8層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檢查及申報頻率每3年1次;6層以上未達8層,檢查及申報頻率每4年1次;其施行日期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實際需求公告之。截至111年底止,縣府列管8層以上未達16層之住宿類建築物計113棟,6層以上未達8層之集合住宅計53棟。
然而,審計室於111年3月查核發現,高雄市城中城大樓火災,係因公共安全設施未完備造成嚴重傷亡,惟縣府尚未公告6層以上未達16層之住宿類建築物施行日期,致該類組建築物未辦理檢查簽證及申報,遂於同年4月函請該府訂定,復於同年12月查核發現,該府預計於112年公告自113年1月1日起將8層以上未達16層之住宿類建築物納入公安檢查範圍,惟6層以上未達8層則尚未有預計施行日期,住宿類公安檢查規範未臻周延,審計室再於112年2月函請縣府研議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於112年6月28日公告8層以上未達16層與6層以上未達8層之住宿類建築物,分別自113年1月1日及114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完備公安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維護集合住宅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