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梁佳慧/花蓮報導
為減少對環境之負擔,環保署於112年2月預告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第二項草案,要求8類限制使用對象禁止提供「生物可分解塑膠(PLA)」材質的免洗餐具,並於112年8月1日起實施。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於昨(1)日動員全數相關稽查人員針對轄內近三年新增之有店面餐飲業進行稽查,共計抽查28家餐飲業者,查核結果均符合法規規定,環保局將持續針對公部門、公私立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有店面的餐飲業等8大類限制對象加強查核,如發現違法未改善,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1,200至6,000元罰鍰。
環保局表示,花蓮縣政府在縣長徐榛蔚帶領下,以聯合國17項SDGs永續發展指標為重要施政方向,改善環境,塑膠免洗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已於95年開始禁用,部分業者以生物可分解塑膠(PLA)作為替代的材質,此材質由植物澱粉發酵成乳酸聚合製成,可在特定溫度、濕度下由微生物降解,但在一般海洋、土壤環境難以分解。這種新型材質近年廣泛作為一般塑膠的替代品,運用在免洗餐具、包裝盒、生鮮托盤,回收標誌編號為7(並標註PLA),目前台灣多只有焚化處理。未來將會持續派員加強查核輔導工作,在此也請各列管業者配合查核作業,若自身使用產品材質仍為塑膠,請使用其他符合規定之材質;而民眾購買商品時,可自備環保餐具及環保袋,落實永續消費顧環保,以響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若有發現違規業者,可撥打花蓮縣環保局廢管科03-8237575*2318說明,環保局將立即派員輔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