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榮偉/花蓮報導
早期農村社會對於家中動物身後事大多是「死貓吊樹頭、死狗放水流」,隨著社會經濟、環境變遷,家中飼養之動物已如同家人一般。為輔導納管現今的寵物殯葬,花蓮縣政府因應中央近期公告實施的「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寵物生命紀念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訂於八月三日(星期四)上午十時在花蓮縣政府一樓大禮堂辦理說明會,邀請各界對於寵物生命紀念業有興趣者蒞臨交流。
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在現代社會,寵物是許多家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牠們陪伴著民眾走過無數的美好時光。然而,當牠們的生命歸於盡頭時,民眾常常面臨著難以承受的悲傷和哀痛,也陷入對於寵物身後事處理的無助。縣府希望透過輔導業者的合法性,讓民眾在未來面臨到神聖與難過的時光中,得到更多安慰和溫暖。
農業處長陳淑雯說明,「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寵物生命紀念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七月十一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實施。該要點所訂,寵物生命紀念設施應設置寵物屍體存放及處理設施,並得設置寵物屍體清理設施、寵物骨灰存放設施、寵物骨灰樹葬、灑葬區或其他寵物生命紀念必要設施,為讓縣內有意從事相關業務的民眾更加瞭解,花蓮縣政府主動辦理說明會,並邀請農委會畜牧處寵物管理科派員與會進行說明。
申請非都巿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作寵物生命紀念設施者,土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土地面積不得少於零點二公頃;位於山坡地範圍內者,不得少於十公頃。(二)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八十。(三)留設綠地面積不得少於申請變更編定土地面積之百分之二十。此外,對於鄰近特定對象如爆裂物、易燃物、醫院、學校、幼兒園、取水口等距離亦納入規範,而焚化排放、排水等也皆納管。
陳淑雯補充說,申請案面積累計達二公頃以上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寵物生命紀念設施設置地點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森林區」及「鄉村區」。而「民間興辦之寵物生命紀念設施」係該要點訂定發布前於山坡地範圍已設置建物作寵物屍體存放及處理設施或寵物骨灰存放設施,且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該要點提出申請設置包含有寵物屍體存放及處理設施、寵物骨灰存放設施、寵物骨灰樹葬、灑葬區等寵物生命紀念設施者,符合法令但書規定,免受土地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之限制。
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長周黃得榮指出,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含經營管理計畫),向農委會提出申請同意。興辦事業計畫經農委會審查同意者,應於處分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核准,而核定處分未於三個月內辦理土地變更編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廢止其核准處分。其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將於八月三日(四)上午十時在縣府一樓大禮堂舉辦的說明會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