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灘車以場域管理中央法令分工執行 縣府函請專區設置可能】

記者賴榮偉/花蓮報導
花蓮縣沙灘車活動場域多數位於新城鄉加灣以北三棧溪旁及立霧溪南岸的海岸沙灘地,經統計秀林鄉及新城鄉共有24家業者經營沙灘車產業,花蓮縣政府於108年參照交通部觀光局「國家風景區沙灘車活動注意事項」訂定「花蓮縣政府所轄近海範圍沙灘車活動注意事項」來管理沙灘車活動,惟該等活動場域前於111年12月29日經監察院視察會議確認屬國產署管有之未登錄地,後依行政院召開四次會議,會議決議沙灘車以場域管理為方向,中央無須就沙灘車訂定一致性管理規範,回歸各場地(域)主管機關,原則禁止沙灘車活動,並採導禁兼施方式,交通部也在112年5月31日訂定「沙灘車管理指引」要求場域所管之各中央單位及地方政府在二星期內據以執行管制沙灘車在海岸沙灘活動。

針對沙灘車設置專區一事,花蓮縣政府在行政院會議專案提出,會議決議,針對花蓮縣政府所提海岸未登錄地是否得以專區方式,再次重申沙灘車活動以導禁兼施方向進行管理,交通部觀光局輔導協助地方政府釐清沙灘車業者於相關專區申請活動使用,另未登錄地屬國有財產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本於管理國產權責參照現有海水浴場或造林等目之相關租賃契約規定,設法研訂一套相關使用管理辦法俾利沙灘車業者得依法制程序提出專區使用申請。

縣府於7月13日邀集沙灘車業者召開座談,再次說明法令及聽取業者意見,同時函請交通部觀光局及國產署提供沙灘車可用地專區申請之法制程序並反映業者聲音,後續縣府也將提供協助輔導業者申請土地使用,期讓業者有合法場地可合法經營沙灘車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