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行政院沙灘車管理 花蓮縣境內沙灘地禁止沙灘車活動】

記者王文裕/花蓮報導
花蓮縣觀光蓬勃發展,近年來沙灘車產業如雨後春筍般成為熱門活動之一,同時也衍生出遊憩安全及環境保育問題,經監察院111年12月28、29日現地會勘後,函請行政院召開跨部會會議,研商沙灘車管理事宜。

行政院分別於112年4月6日、4月20日、5月12日、6月28日召開「研商沙灘車管理導禁兼施-各部會權責分工會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訂出「導、禁兼施」管理原則,並發布「沙灘車管理指引」,指引中載明中央無須就沙灘車訂定一致性管理規範,應回歸各場地(域)主管機關,採因地制宜並依其法規進行管理;基於生態及安全考量,對於生態敏感、河川或危險陡坡等區域,原則禁止沙灘車活動,禁止沙灘車行駛道路和沙灘,避免海岸與防風林遭受破壞同時維護遊客安全。

花蓮縣政府遵照中央發布之沙灘車管理指引,於112年7月11日由副縣長顏新章召集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新城鄉公所、秀林鄉公所、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海巡署第一二岸巡隊、觀光處、農業處、建設處等單位召開防制沙灘車活動分工會議。會中決議,以各機關所轄區域權管法規管理,如沙灘車行駛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河川區域內,行駛車輛於指定通路外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依森林法,國有林及保安林範圍內,原則不允許車輛或其他動力式機械器具進入,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或設置人為設施者,將依海岸管理法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花蓮縣政府呼籲沙灘車業者切勿帶客進入禁止活動之區域,以免受罰,近期縣府將裝設監視器並駐點稽查,經發現沙灘車活動即依各管法規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