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新聞中心/花蓮報導
花蓮縣114年1月迄今計發生2件駕駛人涉酒後駕車之A1類(駕駛人死亡)自撞電桿交通事故,均發生於4月18日,第一件為豐濱鄉臺11線月洞休憩區前,另一件為卓溪鄉立山村花66線1.8公里處,酒測值經測試分別為0.43及0.80毫克。
為防範是類交通事故,確保交通安全,花蓮縣警察局明(4/24)日起規劃全縣交通大執法專案勤務,嚴格取締酒駕,置重點於轄內KTV、酒店、餐飲店等易飲酒處所周邊道路,及易肇事之熱點規劃路、臨檢勤務,以遏止酒駕事故再次發生。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處6,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另微型電動二輪車酒後駕車部分,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規定,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酒測值超過0.25毫克以上,亦依刑法第185之3條公共危險移送法辦。
114年度統計截至4月22日止,花蓮縣114年迄今酒駕交通事故44件,較113年同期47件減少3件,較112年同期56件減少12件,雖114年迄今酒駕事故較去、前年減少,惟花蓮縣警察局為貫徹「酒駕零容忍」政策,將持續強勢酒後駕車執法工作,透過執法面、宣導面及教育面,全力打造安全的交通環境。
局長陳百祿再次剴切呼籲酒後不開車已是全民共識,期用路人共同建立嚴拒酒駕的好習慣,聚餐飲酒後可請親友接送、酒後找代駕或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警方取締酒駕只是一種手段,保障生命安全才是目的。另警察局也特別重視行人交通安全,對於風景區等觀光景點或市區行人密集區域將持續加強取締車不停讓行人等違規,並針對高齡者加強各項交通宣導作為,以建立行人友善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