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轄管部分公有路外停車場尚未實施收費 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記者王文裕/花蓮報導
花蓮縣政府轄管公有路外停車場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路外停車場位處市中心區或商業熱區,屬停車需求熱點,尚未實施收費,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委外經營收費,提高停車位周轉率及增裕公庫收入。

審計室指出,依停車場法第17條及第31條規定,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其位於市中心區或商業區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花蓮縣政府轄管路外停車場,僅花蓮火車站後站之機車停車場已委外經營收費,其他路外停車場尚未實施收費管理。

然而,審計室於108年4月查核發現,縣府轄管之花蓮縣尚志橋旁、花蓮市商校街234號旁等2處路外停車場,均位處市中心交通流量及商業活動熱區,且於鄰近200公尺內已設有路邊收費停車場,均屬停車需求熱點,惟尚未實施收費,除未符使用者付費公平原則,且易遭民眾長期停車占用,不利提高停車資源使用周轉率,有待策進公有停車空間使用效能,審計室遂於108年6月函請縣府研議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於109年規劃委外經營,並於110年間辦理6次公開招標,惟均因廠商未達法定開標家數或標價未達底標而流(廢)標,嗣經該府將上開2處路外停車場納入112年度花蓮縣公有路邊停車及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案,於111年9月決標,契約期間112至115年,並自112年起,每年收取512萬餘元之權利金,4個年度共計2,050萬餘元,增裕公庫收入,並提升公有停車場使用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