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大學城特定區優先發展區市地重劃開發方式已逾規定期限 花蓮縣政府現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記者杜續芳/花蓮報導
為促進東華大學城特定區(土地面積約115.63公頃)土地資源有效利用及加速整體開發速度,花蓮縣政府於107年10月31日公告實施「變更東華大學城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增列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期以減輕土地所有權人負擔加速該區域發展。

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加速都市繁榮發展,該開發案由優先發展區內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推動辦理自辦市地重劃,並分別於109年9月8日及111年10月17日向花蓮縣政府2次申請成立籌備會,花蓮縣政府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審核並核定成立籌備會。惟籌備會依規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經花蓮縣政府審查相關資料後,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面積比例未達重劃區總面積半數以上且逾規定期限內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花蓮縣政府爰分別於110年10月22日及113年7月29日解散籌備會。

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查「變更東華大學城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於107年10月31日公告實施迄今已逾5年,故後續將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啟動通盤檢討,並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檢討變更,花蓮縣政府亦強調會在提昇土地資源有效利用及加速整體開發速度之原則下,依據相關法規積極審慎辦理,以確保都市發展品質及民眾權益。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