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梁佳慧/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依法律規定無償取得剩餘差額財產之權利,性質為債權請求權,故其土地所有權移轉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參照同法第5條規定,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雖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可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該地日後再移轉給第三人時,仍需以配偶第1次取得時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屆時可能適用較高稅率,稅額因而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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