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走廊》重購退稅土地應列管5年 不符規定者將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記者賴星池/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針對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提醒民眾特別注意土地增值稅的相關規定。根據該局的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若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而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必須確保購置的土地在完成移轉登記後的五年內,真正用作自用住宅,否則將面臨原退還稅款的追繳。

所謂的自用住宅用地,具體來說,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土地上辦理戶籍登記,並且該土地不被出租或用於營業活動。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指出,為了防範因不當使用而影響稅收公平,稅捐稽徵機關每年都會針對已核准的土地增值稅退還案件進行清查。如果土地被出租、用於經營活動,或在戶籍遷出等情況下,房產即便實際上還住有住戶,也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認定標準。

該局再次重申,只要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在五年內有短暫的商業運作或出租行為,都可能導致稅務追繳。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民眾在退稅後必須確保持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相關要求。這項政策旨在保障合法納稅人的權益,維護地方稅制的良好運作。

此外,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也鼓勵民眾,若對於相關法令規定有進一步的疑惑或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專業人員將竭誠為您提供協助。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對於確保居民的合法權益及稅務透明度持續努力,期望每位納稅人都能依法依規地享有自己的權益,同時履行應有的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