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星池/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近日發出公告,針對稅捐稽徵文書的送達規定進行說明,以確保民眾能夠準確了解相關流程。
根據戶籍法第5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當應受送達人的戶籍暫時遷至戶政事務所時,戶政事務所並不具備接收稅捐稽徵文書的資格。因此,稅捐稽徵機關無需將相關文書寄送至戶政事務所。若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營業所或其他應受送達的場所不明,且無法以其他方式進行送達,稅捐稽徵機關將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若文書以公示送達的方式處理,相關文書將會公告於該局的公佈欄及資訊網站,並告知應受送達人可隨時前往該局領取。值得注意的是,自公告之日起,文書將在2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若應受送達人逾期未繳納稅款,除需支付滯納金外,稅務局還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進行強制執行。
因此,稅務局呼籲民眾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承擔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及時處理稅務事宜不僅有助於避免滯納金的產生,也能確保個人信用不受影響。
對於民眾在地方稅務方面的任何疑問,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供了便捷的諮詢管道。民眾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進行諮詢,專業人員將竭誠為您提供協助。
此次公告旨在提高民眾對稅捐稽徵文書送達規定的認識,確保每位納稅人都能依法履行繳稅義務,維護良好的納稅環境。希望大家能夠積極配合,共同為花蓮的發展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