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新聞中心/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非以從事農業經營為本業的公司或其他法人,持有公共設施尚未完竣的都市計畫土地,如自行耕作且仍作農業使用者,課徵田賦,但若出租予他人耕作,則應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但書規定,公共設施未完竣之都市計畫土地,如果屬農業區及保護區以外的用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且為自耕農地或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者,課徵田賦。而所謂「自耕農地」定義,依財政部解釋係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的身分必須為自然人。也就是說,土地所有權人若為公司或法人,如果確實自行耕作仍得申請改課田賦。但若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出租給他人耕作,則不符「自行耕作」的要件,則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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