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居留證符合條件 可適用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稅率】

記者賴星池/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13年7月起房屋稅新制,自住住家用房屋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才能享有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為維護取得居留證之外國人的居住權益,財政部日前已發布釋令,只要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土地及房屋坐落地址和居留證一致,就可視同於該屋設戶籍。

該局說明,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其居留地址之房屋(含使用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視同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以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同樣能享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居留證地址之土地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之規定,也同樣可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如符合上述自住稅率要件之房地,請於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40日 (房屋稅為3月22日、地價稅為9月22日)以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會從次年(期)開始適用自住稅率。
民眾如對房屋稅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03-82261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