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新聞中心/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遺贈土地是被繼承人以遺囑表示,將其土地無償給與受遺贈人的單獨行為。如受遺贈人是繼承人以外之他人,應由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報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遺贈的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其前次移轉現值依同法第31條規定,為繼承開始時的公告現值,二者時間點相同,因此,無漲價數額及土地增值稅,但仍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現值,並取得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後,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表示,因遺贈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並提醒民眾多加利用網路開立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免除至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
民眾如尚有其他土地增值稅疑義,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