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第2波「行人高發事故路口精緻執法」50處執法地點公開 花警提醒用路人注意】

記者梁佳慧/花蓮報導
花蓮縣警察局112年5月1日起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執行第1波「全國同步擴大取締路口不停讓行人執法專案勤務」,迄5月21日共計取締1,056件(路口不停讓行人43件、非號誌化路口未依標誌、標線、號誌停車再開27件、人行道違規停車與違規臨時停車944件及取締道路障礙42件),接續5月22日起至6月5日止執行第2波「高發事故路口精緻執法」,擇定花蓮縣境內50大易發生行人事故路口加強執法,期能有效降低行人傷亡事故憾事。

警察局表示,本次擇定之路(段)口,花蓮市計有中山路與富國路口等17處、吉安鄉計有自強路與慈惠3街等17處、新城鄉計有臺9線嘉新路海星中學前等9處、光復鄉為光復路與中興路口1處、鳳林鎮計有中正路與民生街口等2處、瑞穗鄉為國光北路與民生街口1處、玉里鎮計有民國路2段與建國一街口等3處,係依據109年起至111年止,花蓮縣境內曾發生行人死、傷之事故統計資料據以篩選,採「宣導與執法並行」方式,全力防止行人事故再次發生。

局長呂世明表示,交通部已在112年4月18日召開「研商內政部警政署提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及第48條第2項有關汽機車不停讓行人違規取締認定標準會議」中決議,未來行人尚未進入行穿線範圍內,汽機車行近行穿線,行人站立於路邊,距離行穿線邊緣1公尺範圍內,準備穿越道路時,汽機車即應依規定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如駕駛人未立即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該汽車之前懸或機車之前輪再進入行穿線範圍內,即應舉發;另行人已進入行穿線範圍內,汽機車行近行穿線,不論行人位於車輛之近端或遠端,汽機車均應立即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如駕駛人未立即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該汽車之前懸或機車之前輪再進入行穿線範圍內,即應舉發,修法將越來越嚴謹,呂局長呼籲鄉親務必注意,另警局也要求各分局需即時將最新交通法律規定宣導鄉親周知,以提升用路安全,同時避免荷包失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