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查核桶裝瓦斯灌裝重量及簽訂家用液化石油氣定型化契約情形維護縣民權益

地方新聞中心/花蓮報導
為確保桶裝瓦斯容器標示重量與銷售之重量相符,並維護消費者權益,花蓮縣政府觀光處在縣長徐榛蔚指示下,於113年9月25日會同花蓮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針對轄區桶裝瓦斯業者實施查核,查核結果瓦斯行業者之桶裝瓦斯重量均符合規定,惟大部分業者未依規定與瓦斯用戶簽訂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官李葳當場逐一對業者說明內政部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之緣由、所生之法律效果,與消費者簽署定型化契約的重要性,並向業者詳細說明如何逐步與客戶簽訂契約之方式,俾利改善、建立良好的企業消費關係,以避免糾紛不斷發生。

消費者保護官並提醒以往常常發生的消費糾紛如:舊瓦斯鋼瓶回收及新客戶鋼瓶保證金的收費計價;使用同一桶瓦斯容器超過一年或二年瓦斯業者自行加價;以及業者額外收費的記載方式等情形,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是消費者保護法強制規定,如果業者不配合執行,經限期改善仍不改善,是可以裁處3萬元到30萬元的罰鍰,業者真的不可掉以輕心。

花蓮縣政府觀光處余明勲處長及花蓮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李葳共同呼籲縣民購買桶裝瓦斯時,除主動要求業者提供發票或收據外,並應要求簽訂「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俾依契約內容要求業者於回收容器時,按當時交易金額比例退還未使用之氣價。瓦斯行並應確保銷售之桶裝瓦斯重量,須與瓦斯鋼瓶標示之重量相符,以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