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將於114年4月30日實施 花蓮縣政府說明縣內143家未登記納管工廠後續影響

地方新聞中心/花蓮報導

花蓮縣政府為落實「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中央政策,積極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化,112年3月已納管未登記工廠計143間均已全數提送改善計畫,截至113年6月底,計110家納管未登記工廠取得改善計畫核准,改善計畫審查率已將近8成。

觀光處張志翔處長表示,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有申請納管、提送改善計畫、實質改善及特定工廠登記等四個階段,目前已依核定改善計畫改善完成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業者有7家。《國土計畫法》預計將於114年4月30日實施,114年4月各縣市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國土計畫正式全面上路,屆時花蓮縣尚未完成用地變更編定之未登記或特定工廠將會面臨適用法規銜接問題。

針對上開問題張志翔處長進一步說明,依內政部本(113)年4月26日預告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規定,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於國土計畫法施行前已完成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免再依國土計畫法規定申請得逕為合法使用。而沒有完成土地變更編定者,國土計畫法施行後這些尚未完成用地變更編定之未登記工廠或特登工廠,依據管制規則(草案)附表一所列,含括國土保育地區(國1、國2)、農業發展地區(農1到農4)及城鄉發展地區(城2-1、城3)各國土使用分區下均可申請同意作為特定工業設施使用,而非回頭重新辦理工廠納管,原已核定之納管、改善計畫或特定工廠登記仍為有效。

再者特定工業設施於國土計畫法實施管制後之使用強度,參考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於該管制規則草案第十三條第二項明定其建蔽率上限仍為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上限為百分之一百八十,未有變動。

花蓮縣政府為落實「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中央政策,促進納管及特定工廠轉型升級計畫,在縣長徐榛蔚指示下,近期將舉辦說明會,除持續輔導業者優化改善計畫、落實改善廠內設施外,對於明(114)年4月30日國土計畫正式上路後土地使用管制方式、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提供說明,以輔導業者邁向用地使用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