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縱然有居住事實 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記者賴榮偉/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因此,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因工作、就學等因素將戶籍遷出,即使實際上居住該地,仍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的要件,依規定應自戶籍遷出後次年度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因個人因素將戶籍遷出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不包括未成年子女)其中一人在原戶籍內,才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因戶籍全部遷出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日後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仍須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次年度起才能適用。

民眾如有地價稅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電話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電話03-8882047分機222、25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