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文裕/花蓮報導
花蓮縣各鄉鎮市公所轄管之公有零售市場經營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光復鄉等4個公所管理規章未臻完備、尚未輔導市場攤(鋪)位使用人組成自治組織等,經函請研謀改善,業新訂(修正)收費及管理規範,並輔導市場攤(鋪)位使用人組成自治會,以規範及管理市場營運秩序,提升市場自治自理效能。。
審計室指出,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標準,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定之;經濟部97年1月15日經商字第09600191500號函規定,縣(市)主管機關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授權訂定相關規定,自治條例與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鄉(鎮、市)公所應依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修訂其自治條例;花蓮縣零售市場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26條規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組成自治組織,執行市場公共安全維護等事項。
然而,審計室於108年9月至111年4月查核發現,瑞穗鄉及玉里鎮公所尚未訂定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收費項目及數額標準;吉安鄉市場管理及收費辦法規定,使用人逾期合計3個月仍未繳納使用費即終止租約並收回攤鋪位等情,未給予改善期限,抵觸花蓮縣零售市場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光復鄉及玉里鎮公所尚未輔導督促攤(鋪)位使用人組成自治組織等,審計室遂於108年12月至111年6月分別函請各公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瑞穗鄉、玉里鎮及吉安鄉公所已分別於110年3月至112年11月間完成制度規章訂定(修正)作業;另光復鄉及玉里鎮公所已分別於109年9月及112年7月輔導市場攤(鋪)位使用人組成自治會並訂定組織章程,以規範及管理市場營運秩序,提升市場自治自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