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榮偉/花蓮報導
立委傅崐萁向教育部申請補助鳳林國小及嘉里國小運動場地修建補助,教育部六月一日核准補助並發函回復花蓮縣、金門縣、南投縣等全台縣市政府,要求各縣市請依規定辦理經費請撥等相關事宜。
教育部體育署表示,該計劃有助於配合國際性或全國性體育賽會舉行,興(整)建運動設施計畫以及於各族群平等使用運動設施,藉此改善運動設施品質,進而提升地方運動人口。
立委傅崐萁指出,鳳林國小運動場修(整)建工程跑道(PU跑道), 補助八百五十五萬元,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第一期一一三年補助二百五十六萬餘元, 第二其一一四年補助五百九十八餘元;嘉里國小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工程(PU跑道), 補助五百六十八萬元。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第一期一一三年補助一百七十萬餘元, 第二期一一四年補助三百九十七萬餘元。
依規定,補助經費為資本門,可支用於下列費用。但不得用於土地及建物取得(包括租賃)、環境影響評估及運動設施維護費用:委託技術服務費。工程建造費(包括工程保險費及稅金)、空氣污染防制費。公共藝術設置費、工程管理費、其他因執行工程所需之費用。
此外,本案應於113年7月31日前完成委託技術服務發包,未於113年9月30日前完成者,本案逕予註銷。本案應於113年10月31日前完成工程發包,逾核定工程發包日期1個月者,增加自籌比率5%;逾核定工程發包日期3個月者,增加自籌比率10%;逾核定工程發包日期4個月者,本案逕予註銷,已發生權責者,相關經費自籌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