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新聞中心/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場所,且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者,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該自用住宅用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民眾所有土地如符合上述規定者,要在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度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務疑義,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82至18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