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嚴正聲明 0206善款均依法行政

地方新聞中心/花蓮報導

針對0206震災善款運用於公共建設一事,花蓮縣政府再次嚴正聲明,使用上均符合111年6月15日修正前之災害防救法第45條之規定,涉及公共建築物的修繕及復原重建,符合未指定用途之救災捐款的使用規定,並無違反法令之情形。

花蓮縣政府說明,在0206地震不僅私人建物受損,公共設施亦遭到嚴重損壞,面對五級財政壓力,以及預算有限的情形,花蓮縣政府參考臺南市辦理公立國中小老舊校舍拆除重建工程使用臺南0206震災捐款專戶之善款之前例,就善款可不可用於公共設施之修復及重建,函詢內政部消防署確認,以利重大且有急迫性的公共設施之修復及重建。

縣府補充說明,內政部消防署當時以108年06月28日內授消字第1080822653號函釋認定,使用上符合災害防救法第3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事項,將民間未指定用途之救災捐款用於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均可認為係「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均符合111年6月15日修正前之災害防救法第45條之規定涉及公共建築物的修繕及復原重建,符合未指定用途之救災捐款的使用規定,換言之,花蓮縣政府將善款使用在公共設施之修復及重建,並無違反法令。

另,依照111年6月15日修正前之災害防救法第45條規定,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花蓮縣政府於使用上,均遵守該規定,所以從獲得捐款之初,即成立花蓮縣政府○二○六震災災害捐款管理委員會,由機關代表5人、專家學者6人、社會公正人士4人及災民代表3人組成,為確保多元性和公正性,非機關之代表之委員人數並未超過三分之二,所以在善款使用上,府方代表無法單獨決定善款用途。

縣府強調,善款的運用資訊秉持公開透明原則,在「花蓮縣政府0206賑災專區」官網向全球公開公布,縣府也完全尊重著捐款人的意見,一直都有開放捐款民眾申請退回的管道,甚至在0206震災災害救助事務告一段落,於111年要轉型成花蓮縣重大災害民間賑災捐款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時,也再次公告捐款人得聲明異議將善款退還,尊重捐款人的權益。

花蓮縣政府衷心感謝所有捐助者的大力支持,並承諾將繼續與中央政府協調,推進災後重建工作,期望早日恢復災區的面貌,同時,縣府亦等待衛生福利部就賑災善款的進一步運用指導,以確保所有資源得以最妥善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