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興建農業設施 取得容許使用證明可課徵田賦

記者賴星池/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別於過去有越來越多農民為提高農業附加價值,在原本的農地上興建自動化的溫室、栽培場或農業加工室等設施。該局提醒民眾,原本免納地價稅的農業用地,若要興建農業相關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才能繼續享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的優惠。

該局說明,依照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取得農業容許使用證明,如該設施興建面積達 45平方公尺以上,依法需申請使用執照。因此,若民眾未先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便自行在農業用地上興建農業資材室、農產品加工室等農業設施,即屬於未合法使用,應予核實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經改課的農業用地,若恢復農用,取得農業容許使用證明或使用執照,請於該年底前向該局申請課徵田賦,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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