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新聞中心/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二親等親屬間移轉土地,確實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可適用10%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為「贈與」則需依土地漲價數額按20%、30%、40%稅率累進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可申請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因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所以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不能依土地稅法第34條按自用住宅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或有其他土地增值稅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