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新聞中心/花蓮報導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經管崙山公墓納骨牆等8座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殯葬設施完工後未報經縣主管機關核准,即對外開放使用,經函請檢討改善,業經檢查符合規定,於112年6至10月核准啟用,提供合法殯葬設施。
審計室指出,依殯葬管理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工,應備具相關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申請人及經營者之名稱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骨灰(骸)存放單位。
然而,審計室於105年3月查核發現,該公所於101至104年間陸續於經縣府核准有案之崙山公墓等8個墓區各興建1座納骨牆,每座100個骨灰(骸),計新增8座納骨牆,骨灰(骸)存放設施容量增加800個,截至104年底已使用188個。惟查該公所啟用納骨牆,未報經殯葬主管機關縣府檢查符合規定,即對外開放使用,審計室遂於105年4月函請該公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花蓮縣政府於109年2至3月間備查案地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於109年12月至110年7月間核定納骨牆設置計畫,嗣該公所於111年12月至112年3月間釐清納骨牆申請雜項執照相關疑義後,8座納骨牆業經花蓮縣政府檢查符合規定,於112年6至10月間完備法定程序核准啟用,提供合法性公共殯葬設施,落實永續環保殯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