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新聞中心/花蓮報導
花蓮縣政府辦理代理縣庫行庫訪查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縣庫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含分支機構)計26家,縣府已逾2年未辦理代理縣庫機構訪查作業,經函請研謀改善,已新訂花蓮縣政府訪查代理縣庫機構作業要點,規範每年訪查家數不得低於花蓮縣轄內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全部家數30%,以保障庫款安全。
審計室指出,縣府為查核代理縣庫行庫之代庫業務,於98年11月11日訂定花蓮縣政府訪查代理公庫機構作業要點,按該要點第3點規定,每年度至少辦理查核1次,訪查事項包含專戶管理、保管品、稅款及縣庫收支等。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4月查核發現,縣府自109年辦理代理縣庫機構訪查作業後,110及111年度均未辦理縣庫代理銀行及其轉委託代庫機構訪查作業,核與上開每年度至少辦理查核1次之規定未合,審計室遂於112年5月函請縣府研謀改善。
花蓮縣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於112年9月28日廢止上開作業要點,並於同日訂頒花蓮縣政府訪查代理縣庫機構作業要點,規範每年訪查家數不得低於花蓮縣轄內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全部家數30%。112年度代理縣庫機構訪查作業於112年11月間辦理完成,計查核11家(42.31%)代理縣庫機構,相關缺失如未定期通知機關學校清理靜止狀態2年以上之專戶等,經函請限期改善,均已改善完成,落實監督代理縣庫機構,健全地方金融內部控制,以保障庫款安全。
圖:花蓮縣政府訪查代理縣庫機構作業要點花蓮縣政府訪查代理縣庫機構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