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榮偉/花蓮報導
花蓮縣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計畫,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玉里鎮部分原住民部落之簡易自來水設施,其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水權屆期未依規定申請展限而消滅,玉里鎮公所未妥為執行水權登記許可作業,經函請研謀改善,已督促玉里鎮公所重新申辦水權登記,並於112年8月及9月取得水權狀,確保在地部落居民用水權益。
花蓮審計室指出,依水利法第28條及第40條規定,水權登記應向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但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30日以前,申請展限登記。截至111年6月止,縣府於轄內原住民族部落合計設置67處簡易自來水系統,以解決縣內無自來水地區供水問題及改善民眾飲用水品質。
然而,花蓮審計室於111年8月查核發現,縣府所轄玉里鎮公所執行簡易自來水水權登記許可作業,其中赤柯山、洛河谷、安通及鐵份等4部落之簡易自來水設施,其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水權,未依水利法規定於水權期限屆滿30日前向縣府申請展限登記,縣府雖委託廠商提交水權申辦文件予玉里鎮公所重新申辦水權登記,惟該公所未妥為執行水權登記許可作業,任水權屆期失效5年,且影響上開部落簡易自來水系統設施改善工程補助經費申請資格,審計室遂於111年10月函請研謀改善。
花蓮審計室強調,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督促玉里鎮公所重新申辦赤柯山等4部落之水權登記,並於112年8月及9月取得水權狀,確實保障部落居民用水權益,持續提供優質用水環境。
圖:花蓮縣原住民部落簡易自來水系統部分設施花蓮縣原住民部落簡易自來水系統部分設施(花蓮審計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