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梁佳慧/台北報導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水公司)暨所屬為降低自來水漏水率,辦理自來水管線工程採購案,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工程之主辦單位於開工前未適時取得路權(道路挖掘許可),致須與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延誤工程進度。經函請經濟部督促台水公司檢討改善,該公司已完備必要申請文件執行程序,並加強管控案件辦理情形,期使相關工程順利辦理,以降低自來水漏水率。
審計部指出,台水公司為降低自來水漏水率,持續改善自來水管網設備相關設施,報經行政院於102年11月4日核定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配水管原則改採用耐震性更佳、使用年限更長及更具防漏效果之延性鑄鐵管(DIP),以汰換老舊且漏水率較高之塑膠管(PVCP)。
然而,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工程之主辦單位於開工前未適時取得路權,致開工後許久仍無法施工而須終止(或解除)契約。又台水公司未本於上級單位職責確實督導所屬自來水管線汰換工程執行情形及協助所遭遇困難,致工程終止契約後,遲未重新辦理發包,無法及早完成老舊管線汰換,影響降低自來水漏水率之目標。審計部遂於112年1月7日函請經濟部督促台水公司檢討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台水公司已於112年8月25日修正考工作業要點,明定自來水管線工程施工前須完成必要申請文件執行程序,並召開工程督導會報,加強管控路權取得過久案件;另按路權申請次數或月數訂定分層列管制度,加強落實履約管理與監督輔導,期使相關工程順利辦理,以降低自來水漏水率。
圖:台水公司管線改接作業台水公司管線改接作業(審計部提供)